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Rosis 时间:2018.5.24 阅读: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可授予文学硕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文学博士学位,经2011年学科门类调整后,我院可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门类除工学硕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外,文学门类调整为艺术学门类。
第三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学分,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凡符合我院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凡本院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授予决议须经中央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授予学位证书;已授予的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在本院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答辩,表明在本门学科领域已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需在学校规定的硕士最长修业年限内,按学位申请工作时间要求,向学校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硕士学位申请表》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课程。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三)文化理论课程。要求修读两门文化理论课程。
(四)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课程。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规定的考试课程如有一门不及格,可按学校课程重考重修的有关规定,申请重考或重修,重修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如学术评语中出现否定性意见,应设置规定程序予以慎重采纳。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到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或本院外院系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三)超过学位申请年限;
(四)学位申请阶段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或创作/设计成绩不合格;
(二)学位论文、创作/设计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在一年内经过修改重新答辩,仍未通过;
(三)学术不端,论文有严重缺陷或抄袭、剽窃;
(四)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博士学位部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本院就读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学位答辩,表明在本门学科领域已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需在学校规定的博士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交《中央美术学院博士学位申请表》和学术论文等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课程。要求掌握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能比较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三)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课程。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领域作出创造性成果。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专家和部门,并送本学科专家进行评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如学术评语中出现否定性意见,应设置规定程序予以慎重采纳。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到七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一到两位外单位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和秘书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博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三)超过学位申请年限;
(四)学位申请阶段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或创作/设计成绩不合格;
(二)学位论文、创作/设计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在一年内经过修改重新答辩,仍未通过;
(三)学术不端,论文有严重缺陷或抄袭、剽窃;
(四)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位获得者的证书由学院颁发。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一式三份提交学院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按照规定提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年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撤销学位

第二十五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丢失不补。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2012年6月颁布执行,解释权归中央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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