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Rosis 时间:2018.5.24 阅读:322
中央美术学院是国务院授权的具有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权利的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授予单位应设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我院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由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各院系主任、教务处长、研究生处长及院级领导中的专业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一人,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主持委员会常务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教务处,负责起草文件、组织召开会议及其它日常工作。
院系一级不再设立分委员会,由院系务会履行相应职责。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实施本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规章制度,制定学位论文要求,讨论学位授予相关条件。
(2)对本院各专业、研究方向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批准各专业院系通过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销学位做出决定。
(5)遴选我院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并对新增专业及研究方向进行审核批准。
(6)讨论我院每年上报的本科、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提交招生委员会审定。
(7)审定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
(8)完成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2、院系务会职责:
(1)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提名,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4)初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5)初审本院系的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6)拟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并负责检查其落实情况。
(7)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检查其落实情况。
(8)审查已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学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做出是否授于硕士学位的决定。
(9)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它工作。
三、本规定解释权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机构研究生院。
四、本规定自2003年6月起颁布执行,2007年第一次修订,2011年第二次修订,2017年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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